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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应少打“擦边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0/30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饮食理念的不断加深,不少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显得格外关注。尽管如此,在食品生产领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春节期间,家人送来一罐某知名品牌的酥心糖,包装精美,很上档次。酥心糖包装上的配料表里写着:炒花生(花生仁、特丁基对苯二酚)。笔者查询了一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结果吃惊地发现,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的食品使用范围并没有包括糖果类。

  那这家知名品牌糖果企业是否违犯了国家标准呢?为此,笔者又查询了有关该企业的新闻报道,发现该企业早在2012年曾经因为糖果产品中含有特丁基对苯二酚,而被消费者告上了法庭。该企业称涉案产品中的抗氧化剂特丁基对苯二酚都是由原料中带入,但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系原料带入,消费者一审判决胜诉。时隔4年,该企业不思改正,仍然在糖果产品中标称含有特丁基对苯二酚,实在令人费解。笔者随即在其微信公众号留言投诉,不久后接到该企业客服电话回复:糖果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是由炒花生原料带入,并非其添加;按照国家标准,炒花生原料可以使用特丁基对苯二酚,如果不用添加剂炒花生原料将哈变。
  笔者随后又查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的“带入原则”,依据该标准第3.4.1条,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第一,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第二,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第三,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第四,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依据该标准,炒花生中的确可以使用特丁基对苯二酚,但该企业生产的酥心糖产品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的用量是否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是否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食品中特丁基对苯二酚的含量是否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的含量是否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规定的4个情况,该企业的酥心糖产品就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也就是说,该酥心糖产品属于违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产品。
  至于其客服电话回复说,糖果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是由炒花生原料带入,并非其添加。对于消费者来说,带入还是添加,从何得知,企业拿什么来证明呢?
  笔者认为,既然国家标准规定糖果产品中不能添加特丁基对苯二酚,意味着该食品添加剂在糖果产品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企业就应该严格执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绝对不可以添加。该企业应该吸取以往的教训,在其糖果原配料采购和使用环节多下工夫,严格把关,尽量选择不带入含有特丁基对苯二酚的炒花生原料,而不要为了延长保质期而去选择这一有“打擦边球”味道的原料。毕竟,食品生产的首要原则是安全,也是良心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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